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公布日期:2017-06-20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政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據經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公告,有關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自106年7月3日起,凡新生兒欲設籍於本市,得就近向東、西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提醒您,申請時記得攜帶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子女從姓約定書、戶口名簿、申請人與新生兒父母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喔!
如有疑義,歡迎洽詢:
戶政科:2254321轉343
東區戶政事務所:2226330
西區戶政事務所:28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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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公告.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