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戶政機關代查):
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且不中斷5年以上,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但不列入合法居留日數之計算。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亦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
- 在臺灣地區就學。
- 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
-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 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 以前7款之人為依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