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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及喪失我國國籍後申請回復國籍者,須提憑何種生活保障證明辦理?
一、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免附「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生活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文件。
二、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及喪失我國國籍後申請回復國籍者,其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生活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指: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三、檢附上揭1、2、4之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配偶。
配偶之父母。
父母。
四、檢附上揭二、3.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如為下列人員檢附,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配偶。
配偶之父母。
父母。
相關連結:
內政部戶政司-常見問答-國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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