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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外國人(不含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提憑何種生活保障證明辦理?
一、依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生活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指:
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二、檢附上揭一、1.、2.之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配偶。
配偶之父母。
父母。
三、檢附上揭一、3.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如為下列人員檢附,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配偶。
配偶之父母。
父母。
相關連結:
內政部戶政司-常見問答-國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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