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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國國民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如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
一、回復國籍之申請程序: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二、應備文件:申請回復國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請向住所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原屬國政府核發日期以後,申請人入境有再出境相當時日,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者,得請當事人繳交出境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
(2)申請人為我國人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載明為「依親(夫或妻)」、未滿14歲或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包含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申請隨同回復之未成年子女或持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出具「所得、財產查調授權書」者,戶政機關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其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係在臺灣地區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所有者,該等人員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未成年人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如喪失國籍許可證書影本)。
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相關連結:
內政部戶政司-常見問答-國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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