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當事人應繳交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 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 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 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 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規格如下:(相片樣張登載內政部 網站:http://www.ris.gov.tw)
一、最近二年內所拍攝。
二、相片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對焦須清晰、鮮明,高品質且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應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顯現出皮膚之色調,並應有合適之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相紙上。
六、以數位相機拍攝之相片,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應為中性之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得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臉型輪廓,不得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得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九、相片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須均勻,不得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且不得有紅眼。
十一、配戴眼鏡:
(一)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二)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應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之影像,不得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之影像,臉部應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附註:
一、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
建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未限制不得戴假髮。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不得故意遮蓋耳朵;另外,未限制不得蓄鬍鬚。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但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指表情自然不誇張,未限制不得微笑。
參考網站 http://www.ris.gov.tw/zh_TW/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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