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表格
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2.2.16府法字第0920007047號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四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五月底前送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六月底前送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1.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1)嘉義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附表2)嘉義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