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登記
申請人:
- 本人
- 戶長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入境准予申報戶籍之定居證、入境證副本。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
- 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遷入者已領有身分證者須另備2年內相片乙張(符合全面換證相片規格)換發國民身分證改註地址。
-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 ,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之房屋者,得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
-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 戶內寄居人口或戶長直系血親、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須提證。
- 電腦化已完成連線作業,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