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人:
- 本人
- 戶長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內部分人口住址變更時,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遷入者已領有身分證者須另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改註地址。
- 未成年人單獨住址變更,須具備左列要件: 在新居住地同戶內有三親等內之成年親屬者(如無親屬關係,應繳驗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因父母無力扶養其子女,而將未成年子女委託他人扶養者,申請辦理遷徙登記,應具有委託監護同意書。
- 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住變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住變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 ,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住變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住變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之房屋者,得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受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他方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