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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類登記須知
民眾辦理事項 申請人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戶籍類登記須知
出生登記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
同居人或扶養人
  1. 出生證明書。
  2.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姓氏約定書。
認領登記

認領人、被認領人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1. 認領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相關文件。
  2. 認領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被認領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4.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5. 認領原則從母姓、亦可提憑父母約定書,約定從父姓。
監護登記 監護人
  1. 監護相關證明文件。
  2. 監護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被監護人戶口名簿。
死亡登記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

經理殮葬之人、死亡時之房屋

或土地管理人

  1. 死亡證明書。
  2. 死亡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死亡宣告登記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1.  死亡宣告判決。
  2.  死亡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收養登記 收養人、被收養人
  1.  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2.  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4.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終止收養登記 收養人、被收養人
  1. 終止收養書約或終止收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未成年或經法院認可之終止收養)
  2. 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4.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原住民身分及

民族別登記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印鑑(變更、註銷)登記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
  2. 當事人印鑑章。
  3.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結婚登記 結婚雙方當事人

於國內結婚:

  1. 結婚證書。
  2.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4. 如配偶為外籍人士,則需另提憑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之單身證明文件。

於國外結婚:

  1.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離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但判決離婚確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國內離婚:

  1.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3.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國外離婚:

  1.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3.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遷入登記(國內) 本人或戶長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3. 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入地戶口名簿。
  4.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住址變更登記 本人或戶長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3. 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入地戶口名簿。
  4.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遷入登記

(自國外遷入)

本人或戶長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印章(可親自簽名)。
  2.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
  3. 遷入地戶口名簿。
  4. 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5.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遷出登記(出境) 本人或戶長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當事人戶口名簿。
  3. 遷出者已出境之證明文件。
  4. 如係本人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經我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

遷出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申請)

房屋所有權人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初設戶籍登記 本人或戶長
  1. 本人預定申報戶籍地該戶之戶口名簿。
  2. 定居證。
  3.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 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國民身分證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 初領: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 換領:當事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舊證嚴重毀損、相片無法辨識或照片模糊比照補領方式辦理,規費新臺幣50元。
  • 補領:當事人印章(或簽名),另應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不含駕照、健保IC卡)驗證,規費新臺幣200元。
  1. 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2.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委託書或同意書、印章 。
戶口名簿 戶長
  1. 戶長親自申請者,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戶長書面委託他人者,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委託書。
  3. 規費每份戶口名簿30元。
戶籍謄本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 規費以張計算,每張戶籍謄本15元。
更正登記 本人、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1. 「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提憑之證件。
  2.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4. 委託書。
出生地登記 當事人、同出生登記申請人、受委託人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2. 當事人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3. 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應附繳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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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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