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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修正,因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得申請第三次改名!
公布日期:2015-05-29

姓名條例於104年5月20日日修正公布施行,依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因字義粗俗不雅已申請改名二次者,此次姓名條例修正再次放寬,得申請第三次改名。有關改名改姓之規定,如尚有疑問歡迎電洽:嘉 義市 政 府(05)222-1385 東區戶政事務所(05)222-6330 西區戶政事務所(05)28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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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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