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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2016-03-02
105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51201198號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歸化附繳婚姻狀況證明1案,請查照。

一、本部104年7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5532號函續辦。

二、外交部104年12月10日外授領三字第1045149947號函及駐美國代表處105年2月22日美領字第10540002130號函查復有關烏克蘭及美國有無核發未達法定年齡之未成年人婚姻狀況證明如下:

  1. 烏克蘭:烏國國民除出國用護照外,另配發國內護照供登載戶籍及婚姻狀況,倘持照人無任何婚姻紀錄,則國內護照將無任何註記,烏國官方並不另提供單身證明文件,僅在完成結婚登記後發給結婚證書。倘須申請單身證明,當事人僅能在公證人見證下聲明其婚姻狀況。   
  2. 美國:可向各州衛生處轄下之統計局申請結婚證明。

三、爰此,烏克蘭籍之未成年人可提憑國內護照或未婚聲明書,作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美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州衛生處轄下之統計局申請結婚證明。上開查復結果業彙整於「各國法定結婚年齡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有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一覽表。」

四、有關上開彙整之一覽表、外交部查復各國家有無核發未達法定年齡之未成年人婚姻狀況證明規定及婚姻狀況證明之範例(含本部收訖各國未成年子女之未婚證明),業放置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文件與法規-文件管理-全國共用文件-國籍行政專區-未成年子女婚姻狀況證明專區項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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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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